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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8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发挥引领作用,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遵守政商关系有关规定,主动服务,勤勉尽责。
第4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围绕建设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和组团培育川东北省域经济副中心,加强与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和四川省南充市等毗邻区域的协同联动,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依法探索具体可行的新经验新做法,实现制度集成创新。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置。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成效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亲商利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加强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9条
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市场主体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用地管理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严格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健全产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给制度,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极探索推广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天然气气源地及清洁能源基地等比较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用气、用电等生产要素保障,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普惠型贷款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通过减少融资中间环节降低市场主体贷款利率,优先为大数据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类创新型信贷产品。
第13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因换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责任人更替等原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二)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各类应收账款; (三)不予拨付、迟延拨付或者差额拨付各类应当拨付的涉企政策资金; (四)其他失信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和失信问责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力度,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以及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困难问题解决协调联动机制,一企一策、动态销号、限时督办。
第1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承接国家、省、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对经评估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战略发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建立健全达州市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扩大市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民营企业的开放度、覆盖面。
第16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等方式,实现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17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18条
政务服务体系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19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分类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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