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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1-30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边境所在的旗市区,包括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
本条例所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
第3条
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稳边、固边、强边、安边、睦边、富边系统谋划、一体推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第4条
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全面建立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础设施条件、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实现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第5条
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我发展,实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民族团结与边疆稳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第7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8条
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给予支持。
第9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文化教育、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方式,参与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10条
边境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
第11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教育引导边境地区各族干部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12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在边境地区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重点在机关、企业、苏木乡镇、嘎查村、学校、连队、宗教场所、网络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逐步实现创建工作社会全覆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边境地区打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守边固边的旗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连队等示范典型。
第13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完善边境地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积极推动边境地区各族群众逐步实现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边境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14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坚定不移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边境地区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鼓励边境地区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1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深入开展边境地区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测预警,依法处理解决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1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边境地区绿色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17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边境地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打造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1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
第19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大对边境地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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