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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12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12
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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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和宣传活动;
(四)受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建议、投诉;
(五)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7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8条
公民应当树立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文明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积极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时依次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赏礼仪;
(五)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打闹,控制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开展健身、娱乐、商业促销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控制时间和音量;
(七)爱护公共座椅、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四)不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等禁烟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七)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品;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乱悬挂、晾晒、堆放物品,不私搭乱建;
(二)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三)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遗弃宠物,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使用束犬绳(链)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携带除导盲犬、辅助犬之外的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居家娱乐、聚会聚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六)其他文明社区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物料,不露天焚烧秸秆;
(四)不参与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五)其他文明乡村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家庭建设,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文明家庭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者行经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主动让行,不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不随意变道、穿插和加塞,不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向行驶,不乱穿道路;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九)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其他文明出行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
(二)爱护景区景物,不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三)爱护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纪念设施,不实施有损纪念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氛围和环境的行为;
(四)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五)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四)其他文明就医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具有迷信、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三)不编造、发布和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其他文明使用网络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爱惜粮食,适量点餐,节约用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陋习;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行为。
第19条
提倡助人为乐、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等行为;
(三)参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20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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