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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30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滨州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园林绿化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4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关系,体现滨州地域特色。
第5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沿河、沿海、沿湖、山前等一体的城市格局风貌; (二)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城市天际线、城市地标、重要视域廊道等; (三)建筑风格、高度、形态、色彩等; (四)城市街道、绿地、景观空间、景观照明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遗迹、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反映城市独特景观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景点;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协调机制,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鼓励单位、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景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 ​
第9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
第10条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
第11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 (一)城市重要功能区; (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 (三)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 (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地区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滨州市主城区内黄河二路、黄河五路、黄河八路、黄河十二路、黄河大道等东西轴线和渤海二路、渤海五路、渤海十一路、渤海十八路、渤海二十一路、渤海二十四路等南北轴线,以及中海景区、新立河景区、蒲湖景区、秦皇河景区、北海景区、环城水系周边应当重点塑造和管理。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滨州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14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第15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第16条
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17条
综合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市设计的内容,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要求。
第18条
滨州市主城区地域色彩以黄橙雅灰为主,其他城区的地域色彩应当结合当地特色确定。
第19条
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对应区域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相关信息,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统一管理。 ​ 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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