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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1
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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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营商环境开展常态化分析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6条
加快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全面融入胶东经济圈一体化战略和山东半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格局,与周边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7条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发现、清理或者建议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第8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企业开办申请网上办理的,全部业务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第9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实行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10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便利度和可得性,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禁止高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并对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数字化赋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第12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鼓励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检索导航以及维权援助等提供便利。
第13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合规经营指南,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指导企业行政合规经营服务机制,通过制定企业经营行政合规指引、发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风险自测智能服务或者约谈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第14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推动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吸引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禁止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16条
本市鼓励、扶持、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企业、学校和其他组织创办或者争取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比赛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17条
本市建立市场主体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帮扶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18条
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第19条
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禁止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第20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规定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禁止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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