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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28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8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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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4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市场监管、政务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司法行政、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的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7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应当收集并及时反馈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信息,并且应当保持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实现同一类别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公开的办事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并应当在各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可以通过省、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9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务服务平台,并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全市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政务服务。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提高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11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查询、涉企政务服务、企业诉求办理、融资贷款、政企互动等一站式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上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板块,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服务内容。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动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用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开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14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听取、收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及时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清单,根据市场主体所属行业、规模等,通过即时通讯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座谈会等有效途径主动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政策内容。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专题培训、专班学习、上门宣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18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制定一次办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按照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只需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确定并公开容缺受理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第20条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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