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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2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9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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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4条
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第5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决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重大问题。各园区涉及体制调整、规划调整、改革创新试点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招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6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三)负责实施高新区火炬统计、品牌打造工作; (四)组织开展高新区各园区考核评价,落实考核奖励制度; (五)督促、检查、指导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唐家湾主园区管理机构在主园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唐家湾主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市本级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各分园区实行高新区管委会和所在行政区双重管理,以所在行政区管理为主的体制。涉及各分园区体制机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所在区政府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各分园区所在区政府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招商引资、资金安排、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推进各分园区建设和发展。 分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目录,完善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开展园区统计等工作。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市、区政府可以赋予分园区管理机构在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市级、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分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区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8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本级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目录分工,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9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市场化、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10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一区多园”监测评价。 ​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11条
高新区应当以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
第12条
市、区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支持。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第13条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用地建设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场规则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盘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资源效能,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14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
第15条
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 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16条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第17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地下空间优先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18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统筹推进污水和固废处理。 高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腾退出清,为低碳发展项目腾出空间。
第19条
高新区建设发展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交通、金融、商贸等服务配套。
第20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一区多园”数据平台,推进各园区数据联通、资源共享、招商协同、企业联合培育,实现数字化统筹治理。 各园区在规划建设、对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名称前统一冠以“珠海国家高新区”,树立高新区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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