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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4-01-0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01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8-11-30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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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湖流域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范围内长湖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沙市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等相关区域。长湖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3条
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
长湖流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长湖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居民参与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
第5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辖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第6条
长湖流域保护实行河湖长制。长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长湖流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致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流域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0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检察机关对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1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12条
长湖保护范围按照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保护区,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内外平台等。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
(二)控制区,是指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
拾桥河、太湖港河、龙会桥河、夏桥河等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勘界立桩,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清除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自然形态。
第14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15条
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破坏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第16条
在长湖保护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和其他侵占或者分割河湖水面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长湖保护规划,在长湖保护区内实施退垸还湖。
第17条
在长湖控制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和从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18条
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项目审批前,征求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19条
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20条
向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至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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