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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20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0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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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其中: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梁包括跨河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4条
市政设施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科学养护、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6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具体管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管理职责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生态排水、统筹协调、自然循环的原则,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有效控制雨水地表径流。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政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市政设施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10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有权对盗窃、损坏、侵占及其他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2条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第13条
市、县(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沿线的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交通、广播电视、消防、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15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缘石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应当连续贯通,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等海绵设施。
第18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量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标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明确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加强雨污分流管理,完善排水管网、泵站、雨洪行泄设施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19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人可以将符合移交标准的市政设施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20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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