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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9-27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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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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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4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优待抚恤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7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招 聘
第8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安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全省辅警用人额度,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省级部门确定的本地区辅警用人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第10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11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工作。
第12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同等学力。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清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曾经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公安(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优先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辅警招聘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笔试、体能测评和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16条
对符合条件拟录用为辅警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17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分类及其职责范围,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第18条
文职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19条
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六)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20条
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七)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八)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九)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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