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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0-1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0-11
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镇(街道)和适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人员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部门职能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绩实效实施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3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聚焦发展、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注重实绩、奖惩并举、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绩效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年度绩效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考评内容,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单位负责根据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依据本条例规定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单位为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可以对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
第5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沟通配合,保障绩效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绩效工作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7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绩效工作全过程数据管理。 ​ 第二章 目标制定 ​
第8条
绩效管理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依据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本行政区域发展目标、人民群众重大关切诉求以及地方发展特色、部门职能职责设置年度绩效目标。
第9条
年度绩效目标包括考评指标、评分标准、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内容。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按照项目化分解和量化计算等方式设置,做到科学合理、体现差异,分值权重向事关发展的重点工作倾斜。
第10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绩效管理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报送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定。责任单位应当将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进行公布。
第11条
年度绩效目标确定后,因重大决策调整、机构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确需调整的,绩效责任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审定。调整后的年度绩效目标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公布。 ​ 第三章 过程管理 ​
第12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应当制定责任分解、任务推进、监测预警、督促整改等措施,实行监督管理。
第13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将年度绩效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有序推进工作,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第14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跟踪反馈机制,将年度绩效目标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绩效责任单位。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结果。 ​ 第四章 考核评价 ​
第15条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简便易行、务实高效的要求,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综合运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绩效责任单位工作成效。
第16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分标准,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和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第17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分。
第18条
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的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或者满意度评价。
第19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超额指标任务,国家、自治区创先争优等具有加分情形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
第20条
绩效责任单位未按照年度绩效考评细则有关标准完成任务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考评结果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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