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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27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7
辽阳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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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3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鼓励、支持、引导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依法规范、公平竞争,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管、金融协调等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6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政府开展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工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7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营经济组织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对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准入经营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家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完善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地方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合作活动,开展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提升民营经济组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零碳负碳产业,严格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绿色发展。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有关技术、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为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激励政策,按照有关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民营经济组织集聚集约,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增强民营经济组织配套能力,相互助力、协同发展。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在其住房、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营经济组织管理者的培训工作,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养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第20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提高民营经济组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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