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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1-29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9
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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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书香天津建设,提高全民阅读质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工作。
第3条
全民阅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5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发挥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主渠道作用,做好全民阅读工作。教育部门应当以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为主阵地,做好阅读推广工作。
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作用,促进青少年阅读活动的开展。
第6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本单位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7条
本市加强全民阅读资源区域间互通共享,积极推动京津冀全民阅读工作协同与合作。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阅读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全民阅读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圈。
第9条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以及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和阅读新空间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书屋书吧为基层服务点的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政府举办的城市书吧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阅读服务。
第10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及其他全民阅读设施,打造数字化场景,便利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各类阅读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阅读资源建设,丰富阅读内容和载体。
第11条
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设施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障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
第12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下列场所、机构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13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和投入,加大对全民阅读的推广力度,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实施优质阅读内容推介,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14条
本市推广“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定期举办“海河书香节”“书香天津·读书月”、图书展会等推广交流活动,建设具有推广、交流、激励和分享等功能的“书香天津”阅读活动平台。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围绕“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开展系列评选活动,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办品牌阅读活动。
第15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选拔、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农村以及其他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参与全民阅读工作。
第16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阅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设置阅读板块,培养阅读兴趣,传授阅读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第17条
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阅读、有声阅读、视频阅读、云课堂等多媒体阅读活动。
政府举办的公共图书馆、书屋、书吧等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第19条
鼓励和引导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建立不同主题和特色的阅读组织。
鼓励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开展阅读推广理论研究。
第20条
鼓励出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鼓励开发相关文创产品。
鼓励和支持特色阅读推广,促进结合体验、实践等多种形式阅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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