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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11-23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3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19-03-28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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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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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第7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群众举报和投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9条
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 ​ 第二章 采砂计划与许可 ​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11条
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采砂计划。 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
第13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卸砂点、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等。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第14条
以下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一)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 (二)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三)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三水思贤滘至紫洞的干流河道。 (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西滘口起,经西江干流、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至磨刀门珠海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 (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汕头北港村、东海岸大道外砂桥的干流河道。 (六)鉴江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沙角旋的干流河道。
第15条
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河砂开采权招标及其合同约定的采砂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16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无非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齐全。
第17条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18条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
第19条
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办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20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的,河道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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