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2-05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5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4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带头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7条
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
弘扬长征精神、“两路”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8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讲好红军长征在甘孜、十八军进藏等红色故事,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等活动;
(二)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积极参加扶老救孤、扶弱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关爱礼敬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
(四)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参与无偿献血;
(六)依法科学有序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八)其他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9条
遵守下列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二)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参与民族团结进家庭等活动;
(三)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民族传统文化节庆等活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民族团结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遵守下列市场活动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
(二)重视商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他人隐私,不滥用他人个人信息;
(三)公平竞争、明码标价、真实宣传,不制假售假,不强制交易;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场活动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办理婚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互相攀比,不索要高价彩礼;
(二)厚养薄葬,节俭办理丧事,诵经的人数、时间适度;
(三)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不在禁止区域、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
(五)摒弃陈规陋习,不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自觉排队,文明礼让;
(三)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等;
(四)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避免噪声扰民,不大声喧哗;
(五)观看展演或者比赛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文明助威喝彩;
(六)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粪便;
(七)不乱摆摊点,不违法占道经营;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吐乱扔口香糖、瓜皮果壳;
(二)将垃圾等废弃物规范投放在垃圾集中收集点;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依照有关规定佩戴口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种草,不破坏相关保护设施,不超载过牧;
(二)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规定,不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三)不违法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废水、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不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不过度放生,不放生外来物种;
(六)采挖虫草对草皮随挖随填;
(七)采集松茸时保留部分母株,回填菌塘,不采集童茸;
(八)进行野外露营、赛马、垂钓等户外活动,不污染破坏环境;
(九)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依法依规使用农膜;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遵守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和过度包装产品;
(二)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及时关闭电器电源,鼓励支持无纸化办公,双面利用纸张;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四)文明用餐,理性消费,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不劝酒、酗酒;
(五)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培养阅读兴趣,积极参与“书香甘孜·全民阅读”活动;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服从管理引导,按照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二)爱护旅游服务设施和红色文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热情优质服务,不向旅游者提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四)开展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穿越无人区等户外体育、探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有序通行,不占道超车、恶意别车,通过泥泞、积水路段低速行驶;
(二)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三)行人走人行道,穿越道路走斑马线,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骑行摩托车、电动车规范佩戴头盔,不争道抢行、不乱穿逆行,不违规载人载物,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驾驶营运车辆保持车内干净无异味,文明用语、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七)爱护和合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工具,规范停放;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秩序,传播向上向善网络文化,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抵制人肉搜索、攻击谩骂、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饭圈文化、高额打赏等网络不文明行为;
(四)在网络直播中,不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五)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驾车碾压或者穿越草原、湿地、钙化滩等生态脆弱区域;
(二)未经批准圈占草地、林地等私设景点、打卡点谋利;
(三)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放生外来物种;
(四)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
(五)毁坏或者占用公共设施绿地,攀摘花木;
(六)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八)在公共区域、历史遗迹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上乱挂、乱贴、乱写、乱画;
(九)在楼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
(十)餐饮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倾倒污水;
(十一)驾驶车辆占道超车、恶意别车;
(十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人身攻击;
(十三)强制消费、欺客宰客;
(十四)拦车讨赏、过度索赔;
(十五)其他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
第20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红白事宴席规模、标准、范围和彩礼、礼金、礼品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