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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11-30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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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自治区优化人才发展布局,融入国家人才战略布局,建设区域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打造开放包容的内引外联人才工作格局,构建务实高效的引育留用人才工作体系,凝聚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4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集聚。
第5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服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将人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健全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才资源信息库,分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开展人才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第7条
盟、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二)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和区域人才协调发展,研究处理全局性、战略性、跨地区、跨部门的人才工作重大事项;
(三)对接上级重点人才计划,研究部署和落实人选培养推送工作,组织实施人才工程、计划、项目;
(四)完善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人才工作宣传和理论研究;
(五)加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人才工作重大部署落实。
第8条
旗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人才工作。
第9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及行业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10条
用人主体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服务机制,确保人才政策有效落实,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保障,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用人主体开展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11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12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第13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实施力度,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推进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14条
自治区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大“双一流”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区内高校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扶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注重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第15条
自治区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1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培养、开发,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17条
盟、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持续深化、优化整合人才工程、计划、项目,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争取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平台,搭建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载体。
第19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对科研设施适时优化升级,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高端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推动人才引领产业发展。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土高层次人才培养,构建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
对有潜力参选参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企业事业单位人选,“一人一策”持续跟踪培养,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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