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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2
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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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等线性市政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及其相关设施。
第4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管、水务、应急、行政审批服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鲁西新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建设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并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8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鼓励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智能化监测技术。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10条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要求,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有关内容。
第11条
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配套管线以及原有架空线路(110KV以下电力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随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敷设入地,推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机制;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通信基础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13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14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两类以上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工程专项设计,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走向、埋深等进行管线三维测绘定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覆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工程控制点进行开挖,补测补录地下管线工程数据。
第17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原貌恢复到位,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18条
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在编制建设计划时,提前告知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在建设前通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
第19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建设地下管线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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