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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1
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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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导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机关事务、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8条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所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减量、再生。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
第9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消毒剂和油漆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0条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
第11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按下列规定方式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废弃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物;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12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业主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等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第14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 (二)在责任范围内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督导员工作规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等担任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组织物业服务人安排督导员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16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
第17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和噪声扰民。
第18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19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20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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