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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06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6
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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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御暴雨灾害,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因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暴雨灾害预警的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第5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暴雨灾害的响应与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号、灾害预警、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等发布情况,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并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逐步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对暴雨及其次生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加强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暴雨及其次生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9条
编制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的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暴雨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暴雨灾害的影响。
第10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预案,将暴雨预警信号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11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方案、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暴雨监测站网。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暴雨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设施。
第13条
暴雨预警信号实行属地统一发布制度。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并及时向县级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增加预报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适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14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密切研判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职责适时发布地质、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
第15条
驻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刊登暴雨预警信号以及次生灾害预警,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及时播发预警信息以及有关防御知识。通信运营商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及时通知处于传播盲区的居民、村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暴雨预警信息和灾害灾情。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汇总暴雨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17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19条
暴雨灾害应急保障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自行储备,或者依法委托企业、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等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因地制宜配备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 电力、供水等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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