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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12-2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1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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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5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
第6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 第二章 组  织 ​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8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9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10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执行委员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11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 第三章 职  责 ​
第12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以及站点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13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14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统筹布局服务站点,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并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养老服务、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物业管理、矿山、建筑、电力、危化品等行业的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并达到规定的知识普及和救护员证持有比例要求。
第15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通过组织实施社会公益项目等方式,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
第16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参与无偿献血的政策制定、褒扬激励等工作;参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普及相关捐献知识,做好捐献动员、意愿登记、采样入库、捐献服务、人道慰问等工作。
第17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和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18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建设和管理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传播新型生命文化观。
第19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教育培训师资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发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方面精品课程、教材和项目,实行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工作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融合开展、协同推进。
第20条
红十字会应当扶持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发展,组织实施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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