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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1-28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8
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为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人才工作。
第5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7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8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特色学科、专业和研究、实训平台。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依法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支持和鼓励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对标一流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发展需要,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不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定期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者为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
第12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中山英才计划,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和联系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和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评选。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16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培养乡村产业发展人才、乡村规划建设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健全乡村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乡村人才发展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乡村工匠职称评价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推动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以及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现代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以及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年人才库,对青年人才实施跟踪服务,提供创新创业适应期辅导和就业咨询服务等,鼓励本市青年人才回家乡就业创业。青年人才的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众创空间、项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畅通人才创新创业渠道。
第20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 第三章 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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