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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14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14
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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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经营主体政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密切与经营主体的联系,协调、解决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增强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保障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经费。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以下统称为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工作。
第6条
各类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经营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8条
政务服务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因安全、场地等特殊原因不进入中心统一办理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9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办结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
第10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运行要求,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咨询、预约、申请、办理、查询和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经营主体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第11条
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应当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同源发布。 市、区(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服务部门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标准统一,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
第12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 派驻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人事管理、发放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派驻部门。 ​ 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 ​
第13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14条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15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完善经营主体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公开容缺受理的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条件或者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经营主体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逾期处理办法;经营主体补齐补正全部材料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经营主体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补齐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16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应用尽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第17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并行服务,由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18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关联性强、办理频次高的跨部门、跨层级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极简式审批,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第19条
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优化经营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经营主体登记效率,实行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取。 依法实行经营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经营主体登记。 围绕经营主体的开办、准营、变更、注销等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一码展示”。
第20条
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清偿的经营主体,可以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债权债务未清偿的经营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清偿后及时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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