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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19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19
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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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滑县、汤阴县、内黄县行政区域内的卫河干流和共产主义渠及其蓄滞洪区。
第3条
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流经地滑县、汤阴县、内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
卫河流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
卫河流经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水资源利用、防洪减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卫河各级各段河长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7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视频监控、无人机、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科技监管能力,促进卫河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第8条
卫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开展卫河保护知识宣传,参与卫河治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营造卫河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卫河生态治理和保护、防洪减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生态保护、防洪减灾、产业发展、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协作;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联系沟通。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滑县、汤阴县、内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的有关事项。
第12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应当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沟通,严格落实国家、流域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13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防洪减灾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合理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16条
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17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卫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19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卫河生态流量目标,制定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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