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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8-24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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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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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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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二、对《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出修改
第2条
中的 “ 民法通则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三、对《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项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 经营期间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条例中其他条款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名称进行规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