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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1-04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04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当前版本
2021-12-24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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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第3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4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巡查保护利用黑土地情况,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科学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盗挖、滥挖黑土和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黑土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经营性运输车辆运输黑土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7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黑土地,提高黑土地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并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
北大荒集团及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8条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黑土地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第10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粮食主销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和黑土地保护合作机制。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科技创新,加强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学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黑土地保护意识,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合作与交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行动。
第14条
每年5月25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周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
第15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止黑土地退化,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20条
黑土地保护规划、质量标准和其他保护标准的编制、制定和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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