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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12-27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7
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8-12-10
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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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湘江水资源保护,强化河湖岸线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湘江的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湘江沿岸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湘江,包括湘江干流和支流。湘江干流,是指自湘江发源地汇川区毛石镇乐遥村白云台三皮枧流经中心城区至河口播州区铁厂镇三星村汇入乌江干流的河段;湘江支流包括大板水、高坪河、高桥河(高泥河)、洛江、虾子河、蚂蚁河(舟水河)、坪桥河、礼仪河(小河)、深溪河(老木沟)、三坝河、仁江、上水、瓜园河、鱼剑河、团溪河、湄江、流水溪、三岔河、马家河、黄泥沟、干溪河、板水沟、螃蟹河、四衙水、忠庄河、亮石河、双仙河、大厂沟、麻沟、后水河、洪江、复兴河、卜水河、天成河、湄水河、鱼泉河、青龙河、陶泥河、茅官河、洛安江等河流。
第4条
湘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系统保护、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人水和谐的原则。
第5条
湘江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属地分段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湘江保护工作,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分级制定湘江保护属地责任制和保护目标,每年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湘江保护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湘江保护。
第7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湘江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湘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湘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湘江保护工作。
第10条
编制湘江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批准的湘江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江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湘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毗邻市、州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开展湘江保护研讨或者联合执法行动。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湘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湘江保护公益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湘江保护公益基金进行捐赠。湘江保护公益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湘江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湘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湘江环境公益诉讼。
第15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湘江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湘江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湘江的环境保护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16条
每年6月18日为遵义市湘江保护日。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
第17条
湘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湘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第18条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取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量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取水。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湘江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取水工程。
第19条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排水管网取水和排水,未经审批不得从湘江河湖以及地下直接取水。
第20条
湘江水量调度应当符合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区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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