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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2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6
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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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应等规划建设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 划
第7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8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9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新建或者改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五千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小学;一万人口以上规模的住宅区还应当规划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应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10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主要向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集中;逐步实现农村寄宿制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学向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
农村幼儿园一般按照行政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三个班。三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二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第11条
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办园规模不宜少于六个班,不宜超过十二个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的小学、初中原则上不超过二千人规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超过二千五百人规模。新建的普通高中学校不超过三千人规模。
第12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具备改建、扩建条件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第13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客货运场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高噪声企业和高排放企业等;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垃圾填埋场和殡仪馆等场所;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
第14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第15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加强统筹和空间管控,优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指标体系、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配置标准等。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或者经评估等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确定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等,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18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章 建 设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园入学需求。
第20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园入学需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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