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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11-30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2020-11-25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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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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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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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活动以及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制度,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监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8条
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9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10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优化基础研究布局,组织构建基础研究平台,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聚焦本省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航空、医药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及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基础软硬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供给能力。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12条
本省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本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结合实际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生物育种、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支持开展现代种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治理等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支持适合丘陵山区的高端智能农机装备自主研发制造与应用。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各类农业创新创业平台,推进产业融合。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和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卫生健康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核心技术突破、重大传染病应对、常见多发疾病防控、医药健康产品研发、新型主动健康服务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和支持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依法开展数据资源流通、应用、开发等活动,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17条
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18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19条
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具有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开展内部创业,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20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开放协同创新,按照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相对上年的增量视同企业业绩利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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