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3-12-28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8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当前版本
2012-11-21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应当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
第5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科技、统计、文化旅游、体育、公安、知识产权、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坚持贸易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建立绿色低碳贸易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应用,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促进贸易绿色化转型。
第7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组织为企业提供海外纠纷、贸易争端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8条
市商务、统计等部门应当优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统计监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为贸易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9条
本市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国际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本市建设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以境外货物、人员跨境流动为核心的便利措施,促进高水平国际商务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开放门户枢纽的标志性区域。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10条
本市发展多种货物贸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做强一般贸易,加强品牌和渠道建设;提升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扩大保税物流,发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推动贸易方式优化。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重点开拓相关国际协定成员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等市场,推动贸易市场多元化。
第11条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贸易主体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及优势产品出口,推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体系,促进贸易主体集聚,加强贸易和产业联动发展。
第12条
市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主体扩大先进技术产品、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能源资源产品、农产品等进口,推动进口商品结构优化。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进口贸易主体在示范区内集聚,融合商品进口、保税仓储、分拨配送、展示交易等功能,增强贸易辐射带动能力。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深化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
第13条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以及市交通等部门优化转口贸易枢纽功能,促进港口和机场提升国际运输能力和枢纽能级,畅通货物流转。
口岸查验机构、市口岸、市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优化国际中转集拼运作模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中转业务。
第14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完善自由贸易账户离岸贸易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离岸贸易业务提供国际通行规则下的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本市在外汇管理部门支持下,推动商业银行创新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方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离岸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汇集、交互共享等功能。
第15条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其他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要求,拓展保税研发、保税制造、保税维修等新业态,提升贸易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16条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物流、第三方服务等各类主体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模式,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化发展。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支持企业自建、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企业依托海外仓,布局集商品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为一体的国际营销网络和公共服务仓;推进搭建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数字化智能监管提供支撑。
第17条
市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期货现货联动、国内国外市场连接的大宗商品贸易,支持推动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运营,提升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平台功能,建立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
第三章 服务贸易
第18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业领域国际合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高政策透明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19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电影、文化旅游、交通、地方金融监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推动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推动服务贸易与现代服务业等融合协调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符合相应标准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20条
本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创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中医药、文化以及语言服务等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