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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1-1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16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3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5条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职业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培养人才、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6条
本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发挥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等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7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 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等开展协同创新。
第10条
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提供精准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12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13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指导,重点开展关键技术领域人才、紧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15条
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结合实际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岗位。
第16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第17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18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19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
第20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或者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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