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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12-2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29
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促进城市交通井然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助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管理、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4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套建设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动、智慧城市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推动停车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第8条
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出行,缓解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
第9条
加强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倡导规范停车,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10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国动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公交车站等城市交通枢纽衔接。
第11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13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照明、通讯、给水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符合智能化标准。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停车位紧缺区域,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15条
加强独立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增建停车场,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用土地增建停车场。 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第17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统一施划管理。
第18条
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根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设计,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内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内停车场供求状况、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9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交通状况、停车泊位使用率、周边车辆停放需求、停车场增设等情况,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撤销停车泊位。 启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主体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原施划主体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20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区域内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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