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1-27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27
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构筑黄河流域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晋西太德塬,是指本市以太德塬为代表的、以黄土塬地貌特征为主的本市西部区域,包括汾西县、蒲县、乡宁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行政区域。
第3条
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应当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协调机制,负责晋西太德塬生态重大保护政策、规划、项目的统筹推进,研究解决跨县域跨部门重大事项。
第5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负责。
第6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晋西太德塬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8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区域内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区域内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
第9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在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10条
区域内实行耕地用途管制。
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11条
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12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牧封育、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沟坝整治等措施,提升植被覆盖率,增强保土蓄水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
第13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源头区及重点水源区林草保护与水土保持,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监督体系,提升蓄水保土效能。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第14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
第15条
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16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提质增效工程。
第17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
禁止擅自占用、损坏淤地坝。
第18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流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
第19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生态保护制度,开展森林保护、修复、灾害防控以及资源监测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态屏障系统功能。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建设国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形式增绿扩绿,综合开展禁牧封育、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第20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严格管控湿地用途,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