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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1-29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29
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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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美乡村工作,建设农业高质高效的品质田园、乡村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生活富裕富足的幸福乐园、社会和谐善治的文明村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美乡村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开展和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工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和美乡村工作。
第5条
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相关工作。
第6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工作,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美乡村相关活动。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美乡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工作的公益宣传,营造开展和美乡村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8条
对在和美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村落保护
第9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鼓励规划保留的自然村适度集聚发展。
第10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加强空间营造,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地方自然风貌、特色产业、人文历史、交通廓线等编制农业农村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专项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城乡融合先导区、美丽乡村示范带。
第12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广旅游等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美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或者指导意见,细化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应当开展村庄设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村庄开展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充分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运用乡村建设美学导则开展村庄设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和美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村庄设计。推行和美乡村驻村规划设计师制度。
第14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做好国家、省级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第15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保持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进行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依法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乡贤馆等。
第三章 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实现厕所净化、道路优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并建立管理长效化制度。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开展乡村公共资源本底调查,厘清权属并规范管理,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提高公共空间利用效率。
第20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无害化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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