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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地方法规2024-01-20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20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2020-07-24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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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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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4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9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11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第12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城市规划区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评价结果由区域内建设单位免费共享。
第13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复核结果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14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16条
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判定结果,加强重点区域的抗震设防。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并同步实施。 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7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18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第19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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