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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1-2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1-29
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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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施划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第4条
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规范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构建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体、公共停车为辅助、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格局。
第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以及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的停车泊位设置、撤除和停车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等行为。
能源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实际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设施与BRT站、城市交通枢纽等场所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8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第10条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11条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按照林荫停车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第12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以及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第13条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第1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设置停车泊位,并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15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不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四)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6条
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学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双向通行宽度小于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六米的路段;
(五)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范围内;
(七)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路段、区域。
第17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停车引导、设置即停即走区域等措施,便于车辆临时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客运场站等出口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方便出租车有序载客。
第18条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侵占绿地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有关部门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改造,并合理建设充电设施。
第19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单独划定。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20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向公众提供停车引导、停车设施信息查询、停车泊位实时发布、车位预约、停车收费、投诉评价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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