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地方法规2020-07-0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06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09-05-31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4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5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6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9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0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11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12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13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第14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15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改正后重新审查。
第16条
推行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建筑工程的门、窗、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
第17条
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一次到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活动。推广使用定型钢模、组合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 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19条
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 违反本条规定采用砌筑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砌筑式围挡的,按照墙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20条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是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