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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4-03-30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30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2018-04-10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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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0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依法提出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三)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另行规定。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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