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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1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1
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一张蓝图绘到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3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旅游先导、全域统筹的原则,将本市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现代化水平高,城市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周到文明,旅游产业发达并成为城市主要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国际性旅游城市。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挥秦皇岛滨海生态优越、长城文化深厚的资源优势,以滨海地区和长城沿线为重点,优化整合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提升设施支撑和服务能力,推进全域、全季、全业态旅游,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路径、节点步骤、指标体系和职责权限。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第5条
成立市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区)成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第6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体育、城管执法、海洋渔业、水务、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外事商务、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7条
旅游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发布本市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第8条
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不得误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9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倡导人人争做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形象大使,全民参与塑造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品牌,形成讲文明、重礼仪、热情好客、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 第二章 空间布局 ​
第10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陆海统筹、港城融合,优化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形成“主城带动、绿隔相间、特色发展”的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结构。
第11条
城市空间形态与风貌管控应当围绕“南海、中城、北山”整体格局,实行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和体量、城市色彩等要素管控,结合秦皇岛山海自然生态、长城历史文化、滨海旅游度假等特色,塑造“滨海风情、港城风尚、长城风韵”的总体风貌。 城市核心区、重要滨海区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第12条
本市重点建设滨海旅游带和长城文化旅游带。 深度挖掘本市海洋资源,优化海岸带空间布局,依托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等著名旅游目的地品牌,打造集生命健康、休闲度假、体育运动、会议会展、浪漫时尚、文化艺术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滨海旅游带。 以长城世界文化遗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为载体,带动长城沿线发展。建设旅游小镇和最美长城村落,对老龙头、天下第一关、九门口、董家口、板厂峪、界岭口、桃林口等长城精品段落进行系统整合,打造集登山健行、徒步运动、户外游憩、乡村休闲等于一体的长城步道系统,培育长城品牌文旅活动,形成富有魅力和活力的长城文化旅游带。
第13条
本市强化城市重要功能区、重要街道、城市节点、河流沿线、风景区周边天际线管控。引导建筑风貌与海岸线景观环境融为一体,提升沿岸建筑景观水平,打造北方优质海岸线。重点管控城市景观眺望视廊,保证视廊范围内山、水以及地标建筑的可见性,形成山水城相融的景观效果。
第14条
本市坚持以人为本、主客共享,融合城市生态空间,注重街区、邻里空间人性化、艺术化、国际化设计,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实施增绿筑景工程,建设尺度宜人、亲切自然的社区环境,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文化品位,营造优美、安全、舒适、共享的国际化城市公共空间。 ​ 第三章 生态环境 ​
第15条
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本市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为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构建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管控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强化扬尘综合治理。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加强戴河、汤河、滦河、洋河等入海河流、海岸线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保障入海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改善入海河流以及海岸线生态功能,构建联通山海的水系生态廊道,打造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的生态景观。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以燕山山地、重点流域、沿海湿地等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加强山海关区石河南岛、北戴河区大潮坪、北戴河新区七里海潟湖等观鸟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保护迁徙鸟类季节性停歇取食水面、食物资源和栖息繁殖地,打造世界级观鸟胜地。 依法利用自然保护地、海洋、沙滩、山体、森林、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统筹规划造林绿化空间,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加大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沿河、沿海、沿路和村庄绿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
第20条
本市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行以基准值为基础的碳排放抵消制度。推行绿色低碳生产,支持降碳产品开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构建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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