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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2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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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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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3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4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5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6条
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7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请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8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0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11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报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发布新闻。
第三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3条
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14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5条
讨论或者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
第16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日程。
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17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8条
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9条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或者废止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将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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