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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3-27 · 共 9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27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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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3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依法行使管辖范围的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海洋渔业、大数据和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数据、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以及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盐碱地改良、黄河入海流路保护、风沙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8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编制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绿色生态廊道、水安全保障、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黄河流域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15条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要求,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系统治理的原则,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现代水网工程建设与布局,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整合东平湖、黄河三角洲等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定位自然保护地的主体功能、边界范围和保护分区,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地空间,实现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严格保护,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
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并征求黄河河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强化岸线资源用途管制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重要水体水生态调查评估。
第18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水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生态补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做好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等重点区域和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综合整治输水河渠,保障生态补水途径畅通,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依法确定黄河干流、大汶河、重要湖泊以外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加强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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