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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1
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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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5条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探索,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推广。
支持省级新区、园区等依法承接省级、市级赋予的管理事项,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政府引导基金,引进国内一流产业链主导企业,推动核心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数字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水平。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提升电子商务园区,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集聚发展。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定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企政策辅导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推进新兴金融业态发展,优化金融空间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第12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行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担保函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投标人不得通过串标、围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
第14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并共享营业网点,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应当由公用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维护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律发展,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纠纷处理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实施专业化、精准化招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优化企业生存发展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实现对企业开办、员工录用、涉企不动产登记等高频事项集成办理、就近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专网系统不能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联通的,应当将全部办件归集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理指南,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环节、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线上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环节、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依法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环节,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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