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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3-2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27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工作,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集中连片、设施配套、节水高效、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
第3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用养结合、建管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第4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依托国家有关监测监管平台,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9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  划 ​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备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等内容。
第11条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结合自然资源禀赋、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条件等因素,根据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等不同区域类型,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12条
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以及滩涂等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 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
第13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编制程序批准、备案。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章 建  设 ​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依据国家和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集中力量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16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建设质量。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内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域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当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灌溉农业区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取水、输配水计量管理和设施管理。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投资标准。 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下列模式分区分类推进: (一)河西及沿黄灌区重点推行小块变大块、分散变集中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模式,突出以水定地、合理配置水土资源,加强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技术; (二)丘陵山地区重点推行整山系、整流域高标准梯田建设模式,突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田间道路和坡面水系工程配套建设; (三)陇东旱塬区重点推行集中连片旱地高效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模式,突出平田整地和蓄水增肥,推进高标准梯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有条件的区域发展节水灌溉,加大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
第20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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