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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4-03-26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26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2013-08-02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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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3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16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召集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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