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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4-0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1
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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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等活动。
第3条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六)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5条
市、县(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第6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村)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7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第8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9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一般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
第10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法进行。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设立各委员会。
第11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网格体系。农村网格以自然屯或者村民小组划分,城市网格按照规定的户数标准划分。
第12条
健全社区网格员队伍,开展社区网格日常工作。社区网格配备一名网格长和若干专兼职网格员,城市网格建立网格长、楼栋长和单元长的组织体系,农村网格建立网格长和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
第13条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和建立为社区提供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完善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的工作体系。
第14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范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功能室,合理划定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
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
第15条
新建住宅小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省级规定标准。
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扩)建、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资源,作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17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居(村)民应当共同遵守,充分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第18条
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当实行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居(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居(村)民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19条
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等,由居(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引导居(村)民积极参与协商议事,通过协商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20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完善党务、居(村)务、财务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社区惠民项目、民生实事项目等事关居(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接受居(村)民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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