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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地方法规2024-04-0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1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2010-07-30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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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
第5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6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 ​
第9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二)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占地施工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三)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11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土地监察专员。
第12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 第三章 案件的管辖 ​
第13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14条
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上级交办的。
第15条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16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17条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 第四章 立案与查处 ​
第18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经查证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七日内报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19条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20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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