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法规2024-03-27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27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2009-11-28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部门及其职责范围,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研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其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尚未组建工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10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12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19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存档。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