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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0-04-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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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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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 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