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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0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9
隆林各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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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鼓励古茶树科学研究,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树龄达到一百年以上的天然生长形成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人工栽培的茶树。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包括古茶树,以古茶树为基础和其他物种、环境共生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古茶山以及野生茶树群落等。
第4条
自治县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基因保存、文化传承、品牌培育和产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扶持政策,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补偿、激励机制,协调解决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开发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改良及新品种培育等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管理古茶树资源。
鼓励和支持各高校、院所、茶企、自然人,依法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改良及新品种培育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茶叶及其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古茶树产品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等。
鼓励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8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行为有功的,经查证属实,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对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并会同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古茶树资源普查、分布地域等内容的认定、登记工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自治县每十年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工作。
古茶树资源调查、认定、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茶叶行业专业协会制定。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信息平台和监测体系建设,对古茶树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资源知识,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鼓励相关单位以及茶叶行业专业协会开展公益性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13条
应当对古茶树资源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于自然生长、树龄达到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单株保护标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
(二)对于古茶树集中生长形成的古茶树群落,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三)对于栽培型古茶树、古茶园,可根据需要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古茶树资源保护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计、制作和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并负责检查、监督、维护和修缮。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资源的品种选育、移(种)植、施肥、修剪、采摘、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技术规范,并定期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技术培训。
第16条
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的变更而作相应变更。
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古茶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有害生物、土壤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资源的生长环境。
第18条
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保护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受到威胁的,管护责任人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实施拯救确有困难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拯救措施。
树龄一百年以上古茶树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认并查明死亡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保存价值的死亡古茶树,应当制作标本或者取样保存。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经营者权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标准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古茶树进行养护,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等措施科学防治古茶树病虫害;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对古茶树进行利用,实行因地、因树、因时制宜保护性采摘,合理采摘叶、花、果、枝;
(四)净化古茶树群落及周边的环境;
(五)其他有利于古茶树管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20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且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古茶树资源受到损害;若确实造成古茶树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评估损失程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探矿、采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影视拍摄;
(五)其他可能损害古茶树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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