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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09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9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龙脊梯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龙脊梯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龙脊梯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龙脊梯田,是指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内开垦和耕种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
第4条
龙脊梯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脊梯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有利于龙脊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龙脊梯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龙脊梯田管理机构,负责龙脊梯田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第7条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龙脊梯田保护。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脊梯田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等参与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脊梯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龙脊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第11条
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
第12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分为核心区和拓展区,实行分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平安梯田、龙脊古壮寨梯田、大寨梯田、小寨梯田,列入核心区。核心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龙脊梯田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龙脊梯田核心区和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梯田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林木、水源以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龙脊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
第14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
第15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的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规划、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格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建设,严格实行规划许可。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16条
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林草植被、水体、灌溉系统、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相关植被和环境原貌。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重妨害梯田景观利用,影响梯田景观效果,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符的建筑物,应当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进行整治或者改造。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殡葬用地和建设应当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龙脊梯田传统耕作方式,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病虫害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龙脊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居家、经营场所的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家养的禽畜应当实施圈养。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河道、坝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保护和建设,保护水源,维护梯田的自然灌溉系统。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龙脊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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