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4-09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4-09
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三江茶,是指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制成具有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茶叶。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以及相关扶持与服务。
第3条
三江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企业主体,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项目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绿色、有机基地和茶园机械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加工装备更新提升,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建设等,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7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推广茶科技。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三江茶的宣传报道,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
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监管和风险监测评估。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损害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
每年3月18日为三江茶叶节,每年3月第三周为三江茶文化周。
第二章 茶树种质与种植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工贸、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规模适度、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鼓励依法流转土地建设标准茶园,推广本地优良茶叶品种,促进规模化经营。
第15条
鼓励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推广绿色、有机生产技术,建设绿色、有机茶园和生态低碳茶园示范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
第16条
鼓励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户使用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绿色统防统治先进技术,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等专用基地,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
第17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和产量。
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茶树种植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可以划定为三江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茶叶加工与行业培育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和智能化生产。
共 3 页第页